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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
文章来源:handler 时间:2022-04-29 10-52-49

 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

  气体灭火系统(常见有七氟丙烷、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)其瓶组由阀门、钢瓶、压力表、虹吸管等组成。阀门和钢瓶都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,造成阀门及钢瓶处于疲劳状态,而且阀门内部构造采用尼龙或聚四氟乙烯材料进行密封,都属于易损件,长期疲劳容易损坏,造成密封不严,发生泄漏。

  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(即钢瓶)均为高压容器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才可使用。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检测。

  定期检测依据:

  1.GB50263-2007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  2.GB50016-200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:

  3.GB50370-2005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

  4GB50263-2007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:

  5.GB13075-1999《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》:

  6.GB13004-1999《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》;

  7.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规定:

  第二章“火灾预防”中的第十六条中的第(二)条款中规定: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;第(三)条款中规定: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,存档备查。

  二、依据GB50263-2007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规定:

  8.0.2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,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。

  8.0.3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,

  8.0.6.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、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1)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、单向阀、连接管、集流管、安全泄放装置、选择阀、阀驱动装置、喷嘴、信号反馈装置、检漏装置、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,表面应无锈蚀,保护涂层应完好,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,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、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。

  2)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,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%。

  8.0.7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1、可燃物的种类、分布情况,防护区的开口情况,应符合设计规定。2、储存装置间的设备、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、吊架的固定,应无松动。3、连接管应无变形、裂纹及老化。必要时,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。4、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。5、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,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%

  8.0.8每年应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及1次模拟喷气试验。

  8.0.9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的规定执行。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》的规定执行。

  三、根据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规定:

 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,并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:

  1.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,并出具检验报告;

  2.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:

  3.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;

  4.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;

  5.气瓶改装。

  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,不得超过下列规定:

  1.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,每二年检验一次。

  2.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。

  3.液化石油气瓶,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,每五年检验一次;超过二十年的,每二年检验一次。

  4.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,每五年检验一次。

 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严重腐蚀、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,应提前进行检验。

 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,启用前应进行检验。

  四、根据GB13004-1999《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》规定:

  41.2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。

  五、根据GB13075-1999《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》规定:

  412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按报废处理,登记后不予检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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